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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例高空抛物案在哈宣判

更新时间:2021-04-03 09:41:02点击次数:338670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朱善永)3月25日上午,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

      民生经济网讯(朱善永)3月25日上午,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新闻链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起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不法行为的发生,依法维护百姓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正确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将起到极大震慑作用。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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