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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给政务公开“立规矩”:阳光运行倒逼建设法治政府

更新时间:2022-05-04 17:59:47点击次数:40695次字号:T|T
山西太原街景。(资料图) 李新锁 摄 中新网太原4月29日电 (记者 李新锁)“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曝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曝光敏感个人信息”“真正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文件,给政务公开“立规矩”。 27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简称《通知》),以期用政务公开为法治政府建设、优...
山西给政务公开“立规矩”:阳光运行倒逼建设法治政府
山西太原街景。(资料图) 李新锁 摄

中新网太原4月29日电 (记者 李新锁)“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曝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曝光敏感个人信息”“真正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文件,给政务公开“立规矩”。

27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简称《通知》),以期用政务公开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等奠定基础。

政令统一、权威,才能取信于人。《通知》要求政策执行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政策落实中既不能打折扣,也不能乱加码,“更不能随意出台违背政策初衷或超越政策框架的‘土政策’”。

对所辖区域、领域的政策执行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掌握并向社会通报,对政策落实“层层推脱”或“层层加码”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维护政令统一。

针对民众关注的“阳光执法”,《通知》要求,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此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特殊执法岗位证件,主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强行干涉民众拍摄。

针对某些地方存在的交通“暗中执法”,《通知》要求山西省公安厅在11月底前牵头并指导各市完成对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摸排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投入使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无提醒标志或标志不明显、设置地点未在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公布、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应纳入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避免“天量罚单”“暗中执法”等现象发生;各市、县应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交通违法高发行为、违法点位排行、道路交通拥堵情况的工作机制,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

近年来,提升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氛围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软实力。

对此,《通知》明确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各项公开制度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相关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通知》明确,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采集个人信息的,要在政府网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曝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曝光敏感个人信息。属法定公开事项或依法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做去标识化处理(包括私家车牌号)。

在政务服务方面,《通知》强调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违规变相许可行为在政府网站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渠道,真正实现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所有需现场办理、确认或报领材料的政务服务场所和窗口,未施行“排号公示制度”的应从10月起统一施行,完善公开预约、排号等办理流程,杜绝乱插队、“黄牛党”等问题。

此外,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及其他事项清单、目录。清单或目录公开事项,要逐项注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无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不得进入清单或目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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