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王拓)“我一个没得子女的老婆婆,本想着交点保险费保险了可以能有个依靠,结果保险公司说无法查询到投保记录拒绝理赔,我现在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这是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解决的一起保险纠纷中原告欧某不断重复的心声。
该案中所称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具有一定政策性的险种,该保险的投保过程比较特殊,是通过村负责人统一收取保险费后移交给乡镇政府,然后由政府统一移交给保险公司办理出单。原告欧某也是通过这一方式,于2013年1月向村负责人缴纳了100元保费,投保了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并于2013年1月14日获得了村里转交的保险单。该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因该意外伤害造成相应残疾的,应当按照相应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013年11月5日,欧某在家喂猪时不慎滑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经医治被确定为五级伤残。出院后,欧某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均以无法查询到欧某的保险信息,且保险单上无保险公司签字为由拒绝了理赔。遂欧某于2014年6月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由于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关系,而原告已经年近七十,无法说清投保的具体过程,为了弄清这一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事先走访了原告欧某所在乡镇的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了解到欧某确实于2013年1月通过村会计交了100元保险费自愿参保了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由于该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大批量统一办理的,所以在发放的保险单上确实存在部分漏盖公司印章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原告欧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等多人均可以作证。在调取到这些证据之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争议已经可以解决,考虑到原告欧某的情况确实急需用钱进行继续治疗,承办法官将原告欧某将原告欧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召集到一起进行了庭前调解,法官细致和耐心地向被告保险公司陈述了所调取的证据和情况,保险公司在听取了法官的陈述之后,改变了之前坚决的态度,对原告欧某当年的投保情况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查询,终于在当年的一份手写记录上查到了欧某缴纳保费的情况,原来当时由于同时投保的人太多,保险公司在电脑录入的时候漏录了原告欧某的投保情况。在弄清了这些情况后,被告保险公司主动提出了要按照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原告欧某对于这一结果欣然接受,表示从没想过可以在这么快的时间内就可以解决这么棘手的问题,于是双方当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