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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投保人避债执行,执行干警:不可行

更新时间:2023-10-19 14:24:05点击次数:479560次字号:T|T



       随着保险的不断普及,许多被执行人也打起了“保险避债”的主意,购买保险真能成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吗?执行干警:你想多了!不可行!


       宋大姐与刘某系多年好友,几年前,刘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宋大姐借款。经过双方对账,刘某欠30余万元未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宋大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分期向宋大姐偿还欠款,共计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仅偿还了3万余元后便不再还款。无奈,宋大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柴广智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均以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借口拒绝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员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正当一筹莫展时,细心的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以子女的名义投保了多份商业保险,金额较大。经进一步细查,被执行人刘某还在执行立案后,将一份现金价值近4万元的理财型保险的投保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其子女。


       鉴于刘某的这种行为,执行员再次联系了刘某,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其释明保险的属性及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的严重后果,明确告知其若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以其涉嫌拒执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慑于强制执行的威力下,被执行人刘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又将保险的投保人变更回自己名下。一周后,刘某经多方筹措资金,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宋大姐足额履行了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余元。刘某表示,今后一定诚信做人,不再投机取巧!


       至此,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其中部分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保险产品就属于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奉劝那些想通过购买保险来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早日放弃这些想法。另外,像刘某这样通过变更投保人来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大数据时代,交易都是有痕迹的,千万不要掩耳盗铃,自作聪明,到头来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一不小心还会身陷囹圄。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早日履行义务才是正确之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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