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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低保审核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更新时间:2020-12-11 14:43:03点击次数:300690次字号:T|T

12月10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在南昌联合举办“回顾‘十三五’展望‘十四五’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系列首场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从目前的县(市、区)一级下放至乡镇(街道),让救助程序更加便民。

我省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第一项重要举措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迅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要求,根据今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13日印发《实施意见》,着力破解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实施意见》的出台,也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第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构建城乡统筹、资源融合、分类施策的综合救助体系。计划到2022年,全省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更加坚实,相对贫困对象纳入制度化保障轨道,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到2035年,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稳定成熟,社会救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救助范围扩大,程序更加便民

按照《实施意见》,我省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将救助对象分为三个层次:针对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针对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相对贫困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相应的专项救助;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其他困难群众,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此外,救助范围将适度扩大,救助程序将更加便民。《实施意见》要求,对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重残、重病患者等特殊对象,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扩大至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居住农业人口纳入居住证所在地社会救助范围,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办理向移动端延伸,放宽临时救助户籍地申请限制。同时,在做好常规救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党建+社会救助”,积极发展服务型救助、实物救助和防贫救助,统筹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以及重残对象康复救助等。(记者 卞晔)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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