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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每少完成一项目标扣100万

更新时间:2017-01-20 16:43:42点击次数:557次字号:T|T

  新华网四川频道从成都市环保局获悉,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着力通过目标考核实施财政奖惩措施,倒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办法》,成都从1月1日起将空气质量纳入对各区(市)县政府的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因子为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照省政府下达成都市的2016-2020各年度目标值,成都将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污染水平,分不同档次确定各区(市)县各年度PM2.5年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值。
  《办法》奖励和扣缴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各区(市)县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获奖励基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各区(市)县每未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部分实行双倍扣缴。
  据了解,成都市大气办负责年度考评和奖惩资金统计,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实施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成都市大气办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排名情况。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
  该《办法》为试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成都市政府可视执行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来源:新华网 李茗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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