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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男子私堵排污管受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7-09-18 12:31:31点击次数:7957次字号:T|T


       近日,城西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香溪路塘下郑村向西的辅道上,有人把这附近的一个污水井内的排水管道堵住了,请执法人员前来处理。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该处的阴井盖已被打开,底下的排水管道则被篮子、破毛毯等杂物堵住,导致井内污水无法正常排出,水位逐渐升高。据排水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巡查市政排水管道设施时,看见有人用水泵连接着一根水管从该井内取水灌溉农作物,检查后发现井内排水管道被堵塞,便向城西大队进行举报。
        据当事人何某交待,他是城西街道东河人,在香溪路塘下郑村附近租了一块农田种些丝瓜等蔬菜,但是,前段时间天气炎热、降水少,农作物缺水严重,而周围又没有地方取水,所以,当天早上就特地找了一些杂物把井里的排水口堵住,利用水泵抽点水到田里进行灌溉。
        当事人何某的行为涉嫌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执法队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后,向当事人何某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与排水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协助当事人何某,对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整改,及时将井内杂物取出,顺利疏通排水管道。
       “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违法行为,如果遇到大雨,污水就会溢出,一旦形成大面积的积水,就会影响过往的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队员对何某进行批评教育,因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恢复原状,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何某也表示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以后不会再犯了。(楼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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