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王先生与李先生共同出资成立正盛公司,股东为王先生和李先生,李先生股份为51%:王先生股份为49%。李先生女儿小李为公司营利法定代表人。正盛公司和食药局签了联合修建楼堂管社。正盛公司负责出钱修建,正盛公司交给某村委会土地款100万元。因国家政策有变,不能共建。王先生与李先生共同出资成立正盛公司现注销5年多了。某村委会土地款100万元至今没有退还,现某村委会准备退还土地款100万元,因王先生与李先生有了矛盾,公司已不存在。王先生想从某村委会土地款100万元追回49%,如何维权?
以案说法
水牛先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王先生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正盛公司是注销登记,根据“民法典”六十八条规定:正盛公司法人己终止。根据“民法典”五十九条规定:正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从正盛公司注销登记终止而消灭。正盛公司从注销登记后就不存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二、王先生可以直接向某村委会提供登记机关正盛公司章程和公司注销及股东决议,追要土地款100万元49%。
三、王先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某村委会追要土地款100万元49%。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