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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祛斑受伤害 诉调对接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8-02-12 14:25:47点击次数:9758次字号:T|T


          2月8日,珙县诉调对接中心迅速化解了一起因美容祛斑伤害赔偿纠纷,把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的平安稳定。

         家住珙县巡场镇的刘某某女士,因爱美到珙县巡场一化妆品店去做面部祛斑美容,祛斑美容后,脸部出现反复溃烂,有不规则凹凸不平质硬斑痕,面部潮红影响五官。刘某某多次上门找化妆品店去理论吵闹,社会反响大,也多次进行过协商解决无果。2018年1月22日
刘某某到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一、刘某某因面部治疗致面部斑痕面积达78.0cm2,评定为九级;二、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贰万陆仟圆。要求被告人身伤害赔偿:1、九级伤残赔偿金104820元;2、续医费26000元;3、鉴定费1800元;4、精神抚慰金6000元;5、误工费5000元;6、交通费5000元;7、退还祛斑美容费10000元。以上共计158620元。
   
         调解员在调解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最后采取背靠背的工作方法,分别有针对性的做工作讲道理,最终让剑拔弩张的情绪得到了迅速化解。
   
        调解达成协议:一、由化妆品店实际经营人康某某、许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1、九级伤残赔偿金81200元;2、续医费26000元;3、鉴定费1800元;4、精神抚慰金6000元;5、误工费5000元;6、交通费5000元;7、退还祛斑美容费10000元,以上共计135000元;二、付款期限:在2018年2月8日签收本调解协议时由康某某、许某某当场支付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下欠赔偿费85000元由康某某、许某某在2018年3月12日全部付清刘某某;三、刘某某收到50000元之后,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该化妆品店闹事,再次要求赔偿。 (罗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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