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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自制化妆品→纯天然DIY细菌养成计划

更新时间:2022-07-19 16:57:05点击次数:40608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手工护肤膏、DIY口红、手工美白皂,听起来“环保”又“安全”,你会买吗?这些产品安全性如何?质量可靠吗? 案情简介 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一家古琴培训机构,在某网站开设“**琴社”用于销售古琴等音乐器材。 当事人上线一款名为“*师傅亲制护甲膏”的日用产品,网页上标注产品功效为“滋润指甲及皮肤,可改善指甲干燥、分层、脆弱等问题”,该产品由当事人教授琴艺的员工“*师傅”购进天然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手工护肤膏、DIY口红、手工美白皂,听起来“环保”又“安全”,你会买吗?这些产品安全性如何?质量可靠吗?

案情简介

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一家古琴培训机构,在某网站开设“**琴社”用于销售古琴等音乐器材。

当事人上线一款名为“*师傅亲制护甲膏”的日用产品,网页上标注产品功效为“滋润指甲及皮肤,可改善指甲干燥、分层、脆弱等问题”,该产品由当事人教授琴艺的员工“*师傅”购进天然白蜂蜡、杏仁油精油、纯橄榄油及铝制膏装罐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配比工序后,装入铝制膏装罐后在网店中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68元/盒。

法律分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化妆品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案中涉案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施用部位为指甲及皮肤,使用目的为“滋润指甲及皮肤,可改善指甲干燥、分层、脆弱等问题”,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化妆品的定义,因此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1.自制过程存健康隐患

很多人认为自制化妆品,清楚其内容成分,用起来也比较放心。但却忽略了这些美容用品在自制过程中潜在的健康隐患。

正规的产品必须要在无菌的环境下完成一系列的制作流程,还要经过反复的防过敏测试和功效测试等复杂工序才能上市。而自制化妆品既没有无菌环境,更不会添加防腐剂,因此,细菌滋生的几率就会相对提高。

2.售卖自制化妆品应获许可

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虽然不同于地下窝点非法生产化妆品,但仍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之规,紧绷法律之弦,严格依法经营化妆品,不得擅自配制化妆品。(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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