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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公布2023“铁拳·桂在真打”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第二批典型案件

更新时间:2023-07-31 15:29:59点击次数:39449次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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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樽盈酒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1月3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广西樽盈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标识为五十六度的“冠四方®”<地道北京味>北京二锅头酒2件(每件20瓶)零12瓶,标识为五十六风味的“冠四方®”<地道北京味>北京二锅头酒1件(每件20瓶),上述白酒的商标标贴涉嫌侵犯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2022年9月通过电话、微信从王某处以79元/件的价格共购进上述涉案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共300件(20瓶/件),再以160—200元/件的价格销售出去,违法经营额为49231元,违法所得为1923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购进记录。

上述涉案白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产品侵犯其3200267、3731472、1132966、1132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系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的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96件加12瓶,罚没款共计43854.3元的行政处罚。

二、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宾市兴宾区鸿耀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4月18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来宾市兴宾区鸿耀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燃气站院内已装车待发货的箱式货车上发现6只液化石油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确认上述气瓶是在该公司充气站充装。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6只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采取了就地查封的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13时对上述6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均为超期未检瓶。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来宾市四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经抽样检验,广西来宾市四少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8月24日生产的风味牛肉串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风味牛肉串配料显示“精选猪肉、食用盐、味精”,不含牛肉,所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明确了鲜瘦肉中不得添加胭脂红进行增色,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的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经查实,当事人生产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风味牛肉串共10件,货值金额1950元,违法所得1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宾市兴宾区民益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7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来宾市兴宾区民益电器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和仓库内摆放有雙馬電器®家用燃气灶具、家家福家用燃气灶具、鸿兴好太太豪华型家用燃气灶具等3个品牌4种型号共73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73台燃气灶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3个品牌4种型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共80台,货值金额为4200元,共售出7台,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73台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州县中平镇超益农资店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案

象州县中平镇超益农资店经营的3.5吨喜丰钙镁磷肥经依法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20412-2006、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有效五氧化二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7(标明值),检验结果:0。经查,涉案化肥为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以1100元/吨的价格从一流动商贩手上采购,购进数量为3.5吨(25kg/袋),采购回来后即放于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价为1400元/吨(35元/袋),销售数量0.525吨(21袋),销售金额为735元,获得利润8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49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化肥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和采购票据等材料,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批次喜丰钙镁磷肥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为,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119袋不合格的喜丰钙镁磷肥肥料;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3.罚款人民币13720元的行政处罚。

六、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南宁宝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案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线索,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开始对广西南宁宝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转供电环节收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是来宾市兴宾区金霖华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所服务的商业街为金霖华庭小区3栋至6栋,这4栋楼用电用户为转供电终端用户,当事人是转供电主体,代收缴上述4栋楼用电用户电费。当事人从2022年4月至7月期间存在代收缴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电费、公摊电费等行为,累计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7463.93元。

当事人在代收缴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在收到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能及时足额退还多收价款给金霖华庭商业街转供电终端用户,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927元的行政处罚。

七、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忻城县富利燃气储配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9月20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忻城县富利燃气储配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仓库待售的瓶装液化石油进行抽样,委托来宾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该样品进行净含量计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净含量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瓶装液化石油气)共16瓶,货值金额共2080.00元,违法所得为780.00元。

当事人充装、销售上述检验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净含量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00元、罚款4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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