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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注意行驶车距碰撞他车使其司机受重伤

更新时间:2017-02-21 09:50:32点击次数:63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俩司机驾驶机动车同向而行,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其中一司机重伤……交通事故猛于虎,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提高警惕!


  案件审理查明:被告马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G30线2829公里加450米路段处时,与同方向李某驾驶的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被告马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建议被告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小腿离断;2、左侧髋臼骨折并髋关节后脱位;3、右侧股骨中下段骨折;4、失血性休克;5、闭合性腹部外伤。出院证载明原告李某全休3个月,全休期间需加强营养,需1人陪护。后期李某因病再次住院手术产生各种医药费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载明:李某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6级1处,10级2处。现李某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保险公司、华运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马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马某抗辩称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纳,因此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的各项损失,合理部分依法认定合计754082.15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00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24082.15元;华运公司对判决第三项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庆元 谢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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