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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6月10日起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更新时间:2018-05-29 12:00:19点击次数:9633次字号:T|T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安蓓)国家发展改革委25日宣布,自6月10日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通知,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此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最大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同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

门站价格是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我国于2015年理顺了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了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上浮20%、下浮不限的弹性价格机制。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价格水平低于非居民用气。随着我国天然气需求量不断增长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居民用气由于价格倒挂、缺乏弹性等因素,面临的矛盾愈发突出。

“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一步。”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周大地说,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短期看有利于改善供应,长期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此次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不意味着居民购气价格会立刻调整。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

通知指出,各地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如果2018年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调价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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