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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二房东”、租金贷等将被重点监管

更新时间:2021-04-27 08:47:59点击次数:31106次字号:T|T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晨赫)今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意见》指出,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投入和持有周期分为3类:重资产企业指依靠新建方式建设租赁住房并长期持有的企业。中资产企业是按一定比例投入,通过整栋商改租、工改租等方式持有房源10-15年的企业。轻资产企业则主要是收取个人房源经过改造后或直接转租,賺取租金差价,持有周期为3到5年。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在鼓励租赁企业规模化、机构化发展前,市场上已大量存在机构化的租赁,但多数游离在监管和研究视线范围外。

“现实中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往往没有注册公司,而是通过二房东或自发的转租行为进行经营。”李宇嘉介绍,在华南,许多城中村自建房房主,将房产委托给二房东直接收租的情况十分常见,也包括一些投资机构或个人一次性收批量房源、装修后出租获取差价收入。

李宇嘉指出,轻资产管理长收短付,利用了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漏洞,承租人被多收租金、水电乱收费、租金随意上涨、二房东卷钱跑路等情况极易发生。因此,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是《意见》出台的重要背景。

《意见》明确了7方面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旨在避免“高进低出”以低价换市场的行为,淘汰为资金池而盲目扩大规模的企业。“高进低出”不可持续,只能依靠扩大房源维持运营,常以资金链断裂为终结。

《意见》要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建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意见》还明确,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李宇嘉建议,考虑到年轻人的租金压力,不仅要保护他们免受信用诈骗,也要为他们提供普惠性的金融支持,做好服务。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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