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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共有产权房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可以上市转让

更新时间:2021-10-14 15:52:43点击次数:40793次字号:T|T
10月13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起草了《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筹建方式、资金筹集、支持政策,以及价格、权属问题及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宁波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进一...

10月13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起草了《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筹建方式、资金筹集、支持政策,以及价格、权属问题及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宁波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顶层设计,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稿》显示,宁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筹建计划,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筹建面积和套数、资金需求及供应时间,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宁波市主要有四种筹建共有产权住房的方式: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及既有房源转用。

《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应满足生活居住需求,以中小套型面积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关于筹集建设资金,文件称,政府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建、配建、转用房源所需支付的建设成本(含土地成本,下同)或收购改建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等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统一由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售房收回资金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对于市场销售价格,文件提出,在建或交付未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确定。交付满1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对于产权份额,文件显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承购人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是承购人购买个人持有产权份额所付房款占共有产权住房总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包括,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供应地户籍无房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28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

有关承购人产权份额回购问题,《意见稿》提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

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自有住房的承购人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承购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以单独上市转让。承购人未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承购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持有的产权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

上市转让时,承购人应当向房屋供应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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